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99号
当事人:开江县***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3******
经营场所:开江县任市镇*****
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636258
联系住址:开江县广福镇兰草沟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3月29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潘勇、张电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开江县任市镇金融街4号的开江县味滋源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有散装蛋糕、散装饼干、简易包装面包三种类型的糕点,在盛放糕点的容器和简易包装糕点的外包装上均无标签。执法人员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3月19日、2018年5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后在开江县任市镇金融街4号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2019年3月29日当事人于早晨制作了约10千克的糕点,分有散装和简易包装两种规格,蛋糕、面包、饼干三个品类。截止到执法人员到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在位于开江县任市镇金融街4号的开江县味滋源蛋糕店以称重方式售出约5千克糕点。其中,蛋糕售价20元每千克,面包售价16元每千克,饼干售价24元每千克。在该店盛放散装糕点的容器外、简易包装糕点的包装上无任何标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无标签及简易包装糕点的外包装无标签的事实;
证据二、开江县味滋源蛋糕店《营业执照》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开江县味滋源蛋糕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取得经营食品许可的事实;
证据四、张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张平身份信息及张平为开江县味滋源蛋糕店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五、张平《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共二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无标签及简易包装糕点的外包装无标签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2019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9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在盛装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五)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对该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六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十六)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