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97号
当事人:开江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723MA66******
住所(住址):开江县任市镇****
经营者: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3月29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潘勇、张电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开江县任市镇正北街12号的开江县优优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盛装散装糕点的容器外面均无标签。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未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2月《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后在开江县任市镇正北街12号从事糕点类制售。2019年3月29日,当事人制作了“泡芙、拔丝蛋糕、蛋黄酥、蛋卷、枣糕、小蛋糕”等6个品种共计10千克的散装糕点然后在位于开江县任市镇正北街12号的开江县优优蛋糕店以24元/千克的价格销售,其销售的散装糕点的容器外面未发现“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截止到2019年4月19日当事人已将上述糕点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盛装散装糕点的容器外面均无标签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二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盛装散装糕点的容器外面均无标签的事实。
证据三:开江县优优蛋糕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开江县优优蛋糕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取得许可的事实。
证据五:周安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其自然人身份信息且为开江县优优蛋糕店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六:周安全《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2019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9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属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五)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对该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六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十六)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