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43号
当事人:达县宏川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开***二连锁店,法定代表人:文**;住所:开江县灵岩镇****;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中药材零售,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II类:普通诊察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I类:基础外科手术器械零售。
2019年1月23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顾永军、蔡章江、陈针黎一行3人对位于开江县灵岩镇群英街142号的达县宏川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开江灵岩二连锁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连锁店处方药柜二层发现有三七伤药片(生产厂家:陕西省雄风制药有限公司,江西特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11-13,有效期:2018-10-30,批准文号:Z61020427,数量:1瓶)已超过有效期。于2019年1月2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17年5月2日当事人从四川省***有限公司购进30瓶三七伤药片,购进价格是1.4元/瓶。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的处方笺中未发现销售三七伤药片的处方,其购进的30瓶三七伤药片已于2018年10月30日前销售29瓶。由于当事人疏于检查,未及时清理货架,使得超过有效期的三七伤药片药品仍在货架上继续销售,三七伤药片药品销售价格是2元/瓶,货值金额共计2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达县宏川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开江灵岩二连锁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卫生室主体经营资格;
2、文道勋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3、2019年1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该店现场检查的情况;
4、当事人文道勋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数量、货值金额;
5、 三七伤药片药品购进票据一张,证明药品购进渠道;
6、打印照片2张,证实该店销售劣药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3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市监告〔2019〕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劣药货值金额低,适用《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三款“对2000元或者2000元以下幅度的行政处罚,不制定裁量基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已超过有效期的三七伤药片1瓶;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共计4元(大写:肆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