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经营劣药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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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08号

当事人: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C******

住所(住址):开江县永兴镇*****

联系电话:81***

2019年3月12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顾永军、彭清松、陈针黎一行3人对位于开江县永兴镇老街116号曾忠莉经营的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永兴医药三连锁店监督检查,在该连锁店的药柜发现有马来酸氯苯那敏片已超过有效期。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无法说明药品进货来源, 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因当事人工作疏忽,未及时清理货架,造成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在货架上销售。马来酸氯苯那敏片销售价格是5元/瓶,货值金额共计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永兴医药三连锁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卫生室主体经营资格; 

2、曾忠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3、2019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该店现场检查的情况; 

4、当事人曾忠莉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数量、货值金额;

5、打印照片2张,证实该店销售劣药的事实。

2019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2019〕1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已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销售劣药的行为。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共计25元(大写:贰拾伍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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