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47号
当事人: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开江县**酒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11723600******
住所(住址):开江县永兴***
身份证号码:4223***
联系电话:182***
当事人樊进全于2014年12月16日开始在开江县永兴镇正北街12号从事白酒制售,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开市场监管坊(2017)713号)。2018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樊进全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当场向该作坊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8〕89号),责令当事人对其存在的问题于2019年1月13日前改正。截止2019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该作坊仍未履行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当事人存在拒不改正的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开江县进全酒坊《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的经营资质;
2. 樊进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3. 2018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9年1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当事人樊进全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开江县进全酒坊存在未履行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
5、打印照片2张,证明该店正在经营的事实。
2019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2019〕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400元(壹仟肆佰元整)。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