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44号
当事人:何**;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13023***;地址:开江县普安镇***。
2019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蔡章江、陈针黎在开江县永兴镇街道353号门市检查时发现何礼平正在从事香蜡、纸扎商品销售活动,当事人何礼平不能提供《营业执照》。2019年1月24日经局领导批准以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何礼平于2018年8月开始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在开江县永兴镇353号门市内从事香蜡、纸扎销售经营活动,截止2019年1月22日被我局查获在案。经调查,当事人从开江县城购进香蜡、纸扎后,放在门市内进行销售。当事人没有销售台帐和销售票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无照从事香蜡、纸扎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2、当事人何礼平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饰品销售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
3、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固定场所从事饰品销售经营活动;
4、当事人何礼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2019〕4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对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200元(大写:肆仟贰佰元整)。
(印章)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