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07号
当事人:开江***药品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7798******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太乡******
联系电话:135***
2019年3月13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顾永军、彭清松、陈针黎一行3人对位于开江县新太乡新太街道318号王育杰经营的开江山参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二十连锁店监督检查,在该连锁店进门左边的药柜发现有布洛芬干混悬剂(沈阳圣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1111、有效期至2018年10月,数量:1瓶)已超过有效期。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上述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19年3月15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8日从达州***集团有限公司购进5瓶布洛芬干混悬剂,放在药店药柜上进行销售。其购进价格为5.5元/瓶,销售价格为7元/瓶。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13日的处方笺中未发现销售布洛芬干混悬剂的处方,其购进的5瓶布洛芬干混悬剂已于2018年9月30日前销售4瓶。由于当事人疏于检查,未及时清理货架,使得超过有效期的布洛芬干混悬剂药品仍在玻璃柜内继续销售,布洛芬干混悬剂药品销售价格是7元/瓶,货值金额共计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开江山参堂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二十连锁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主体经营资格;
2、王育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3、2019年3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该店现场检查的情况;
4、当事人王育杰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数量、货值金额;
5、布洛芬干混悬剂药品购进票据一张,药品供货商许可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药品购进渠道;
6、打印照片2张,证实该店销售劣药的事实。
2019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2019〕1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已超过有效期的布洛芬干混悬剂1瓶;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共计14元(大写:壹拾肆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