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09号
当事人:开江县永兴镇****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0025-5117231******
住所(住址):开江县永兴镇***村
联系电话:139***
2019年3月13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顾永军、彭清松、陈针黎一行3人对位于开江县永兴镇席家坝村卫生室监督检查,在该卫生室的药柜内发现有三七片(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1703032数量:3盒)辛芩颗粒(上海中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161104数量:1盒)辛伐他汀片(南洋药业、生产日期170402数量:4盒)复方胃蛋白酶颗粒(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170805数量:5盒)精制冠心颗粒(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170901数量:1盒)风湿定胶囊(通化振霖药业、生产日期:160501数量:1盒)腰息痛胶囊(通化振霖药业、生产日期:160903数量:4盒)银黄口服液(四川禾邦旭东制药、生产日期:161201数量:2盒)乐脉丸(康美保宁(四川)制药、生产日期:170501数量:1盒)玄麦柑桔颗粒(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170102数量:1袋)独一味颗粒(四川三星堆制药、生产日期:170804数量:1袋)小儿氨酚烷胺颗粒(仁和制药、生产日期:160326数量:6盒)万通筋骨片(通化万通药业、生产日期:170330数量:3盒)海珠喘息定片(洛阳天生药业、生产日期:170101数量:1盒)金银花颗粒(成都森科制药、生产日期:170227数量:1袋)上述15个品规的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无法说明药品进货来源, 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其中三七片销售价格4.5元/盒,货值金额13.5元;辛芩颗粒销售价格7元/盒,货值金额7元;辛伐他汀片销售价格7.5元/盒,货值金额30元;复方胃蛋白酶颗粒销售价格6.5元/盒,货值金额32.5元;精制冠心颗粒销售价格10元/盒, 货值金额10元;风湿定胶囊销售价格9元/盒,货值金额9元;腰息痛胶囊销售价格10元/盒,货值金额40元;银黄口服液销售价格8元/盒,货值金额16元;乐脉丸销售价格7.6元/盒,货值金额7.6元;玄麦柑桔颗粒销售价格6元/盒,货值金额6元;独一味颗粒销售价格8元/袋,货值金额8元;小儿氨酚烷胺颗粒销售价格6.5元/盒,货值金额39元;万通筋骨片销售价格10.4元/盒,货值金额31.2元;海珠喘息定片销售价格6.5元/盒, 货值金额6.5元;金银花颗粒销售价格8元/袋, 货值金额8元。货值金额共计264.3元,因票据丢失,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开江县永兴镇席家坝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卫生室主体经营资格;
2、骆元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3、2019年3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该店现场检查的情况;
4、当事人骆元忠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数量、货值金额;
5、标签价格照片4张,证明药品销售价格。
6、打印照片2张,证实该店销售劣药的事实。
2019年4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2019〕10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已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销售劣药的行为。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共计1321.5元(大写:壹仟叁佰贰拾壹元伍角)。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