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52号
当事人:开江县**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1723600******
住所(住址):开江县永兴镇***组
负责人:石**
身份证号码:513023***
联系电话:182***
2019年3月16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顾永军、彭清松、蔡章江、王彦植一行对位于开江县永兴镇粮站石远明经营的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门口右手边发现旺丰牌豆瓣、进益牌巴西烤片、乐潮牌牛奶糖、顺风友牌辣妹子辣挤压调味糕点、味巴食牌云南米线调味面制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旺丰牌豆瓣购进价格为3.5元/瓶,销售价格是5元/瓶,进益牌巴西烤片购进价格为1.5元/袋,销售价格是2元/袋,乐潮牌牛奶糖购进价格为0.8元/袋,销售价格是1元/袋,顺风友牌辣妹子辣挤压调味糕点购进价格为2.5元/袋,销售价格是3元/袋,味巴食牌云南米线调味面制品购进价格为1.5元/袋,销售价格是2元/袋。货值金额共计48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2.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2019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2019〕1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元,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四)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符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四)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款第(一)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规定。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元(伍佰元整);3.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