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48号
当事人:开江县永兴镇**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2******
住所(住址):开江县永兴镇***号
负责人:肖**
身份证号码:513***
联系电话:139***
当事人肖大生于2018年5月11日开始在开江县永兴镇永兴街***号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市场监管销(2018)162号)。2018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肖大生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当场向该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8〕91号),责令当事人对其存在的问题于2019年1月13日前改正。截止2019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肖大生仍未履行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当事人存在拒不改正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开江县永兴镇肖氏副食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的经营资质;
2. 肖大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3. 2018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9年1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当事人肖大生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开江县永兴镇肖氏副食店存在未履行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
5、打印照片2张,证明该店正在经营的事实。
2019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2019〕4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材料进货查验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罚款1400元(壹仟肆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