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30号
当事人:张**
营业执照注册号:511723600******
住所(住址):开江县永兴镇****
身份证号码:513023****
联系电话:152****
2019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在开江县永兴镇永兴街132号张小琴经营的家电门市的铜洗衣机水龙头(商标:金牛卫浴,型号规格:8697,执行标准:GB18145-2014,抽样数6个)、快开龙头系列(商标:金蛇王,型号规格:J-102,执行标准:GB18145-2014,生产商:福建省泉州市金蛇王卫浴发展有限公司,抽样数6个)2个品种进行监督抽样检测,2019年4月26日,我局收到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Y-J201905233)(编号:No.SY-J201905234),其检验结论均为抗使用负载不符合GB18145-2014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当事人张小琴从达州市通川区胥兴业建材经营部购进铜洗衣机水龙头12个,购进价格为8元/个,从达州市通川区伍柒玖厨卫经营部购进快开龙头系列水龙头24个,购进价格为13元/个,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截至2019年4月26日止,铜洗衣机水龙头销售了8个,剩余4个,销售价格为10元/个,快开龙头销售了17个,剩余7个,销售价格为17元/个。共获利84元,上述水龙头货值金额共计5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张小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经营资质情况;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小琴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4.执法人员对张小琴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水龙头的详细情况;
5.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销售不合格水龙头的事实;
6.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销售不合格水龙头的事实;
7.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检验资质和检验员资质证明。
2019年6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2019〕2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张小琴销售不合格水龙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铜洗衣机水龙头4个、快开龙头7个;
2.没收违法所得84元;
3.罚款1056元;
共计罚没1140元(大写:壹仟壹佰肆拾圆)。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