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57号
当事人: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开江县**酒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3******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太乡*****
身份证号码:513023****
联系电话:131****
2019年3月16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顾永军、彭清松、陈针黎一行对位于开江县新太乡街道40号张秀明经营的酒作坊进行监督检查,该店从业人员张秀明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经调查,当事人2017年7月18日开始经营开江县过瘾酒坊,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由于忙于经营作坊,没有去办理健康证明。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其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十五)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作坊备案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2.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事实。
2019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2019〕1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四)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规定。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