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加盟连锁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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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46号

当事人:达州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加盟连锁店,地址:开江县梅家乡仁灵街**,联系电话:***。《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2******,负责人:于**,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05月14日,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Ⅱ类:普通诊察器械零售。化妆品、日用百货、洗漱用品销售。《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川CB8180456,企业名称: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文道元加盟连锁店,企业负责人:于富英。

违法事实:2019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周中华、罗勇等人对位于开江县梅家乡仁灵街3号由于富英经营的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文道元加盟连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连锁店进门右侧桌柜内有一张用A4打印纸手写的药品购进清单,该连锁店企业负责人于富英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该A4打印纸所列的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以及供货方《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处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文道元加盟连锁店于2018年5月份从自称某医药公司上门销售业务员手中购得活血止痛片等7种药品,业务员并未向当事人提供正规的销售发票,只是现场提供上述药品销售手写清单,并向当事人承诺其后面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但随后当事人一直无法与业务员取得联系。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以及供货方《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手写清单,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处购进的中药饮片共计7个品规,货值金额为1255元,截止案发时,7个品规的药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实2019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并取得相关许可;

证据三、于富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自然人身份;

证据四、对于富英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实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处购进药品并销售的客观事实以及当事人购进、销售药品的数量、单价及其经营状况;

证据五、A4打印纸手写药品清单原件一份,证实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处购进药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4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文道元加盟连锁店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处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以及第六十六条“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文道元加盟连锁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处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无从重从轻情节,本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55元(大写:一千贰佰伍拾伍元整);

二、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3765元(大写:叁仟柒佰陆拾伍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020元(大写:伍仟零贰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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