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新宁镇***村卫生室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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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  2019〕69号

当事人:    开江县新宁镇***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    PDY000129-5117231******        

住所(住址): 开江县新宁镇***村                  

法定代表人:   胡**                 

身份证号码:  5130231966****1519

联系电话:  15882****13              

联系地址: 开江县新宁镇***村             

2019年3月7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周中华、罗勇、张昭等人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明月坝村的开江县新宁镇明月坝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卫生室进门处中药柜最上层柜内发现有复方丹参片7瓶(生产厂家: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四段2号,产品批号:170806,生产日期:2017年03月16日,有效期至2018年02月)、曲克芦丁片2瓶(生产厂家:山西汾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70205,生产日期:2017年02月19日,有效期至2019年01月)、龟甲胶1盒(企业名称:石家庄华鹏药业有效公司,生产日期:2014年3月29日,有效期至2017年02月)和在该中药柜上方发现珍芪补血口服液1盒(生产企业:浙江康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7030101,生产日期:2017.03.01,有效期至2019.02)均已超过有效期。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将已超过有效期的上述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5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2019 年 3月 7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周中华、罗勇为办案人员。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14日从四川省君宏医药有限公司购进35瓶曲克芦丁片,购进价格是3.5元/瓶,销售价格4元/瓶;2018年4月6日从达州市骏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30瓶复方丹参片,购进价格19.5元/盒,销售价格21元/盒;2018年8月6日从四川省慧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0盒珍芪补血口服液,购进价格8元/盒,销售价格10元/盒,2015年4月6日从四川省君宏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盒龟甲胶,购进价格是50元/盒,销售价格55元/盒。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购进的曲克芦丁片33瓶、复方丹参片23瓶、珍芪补血口服液9盒、龟甲胶4盒,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在上述药品到期后未进行销售,由于当事人疏于检查,使得超过有效期的曲克芦丁片(2瓶)、复方丹参片(7瓶)、珍芪补血口服液(1盒)、龟甲胶(1盒)等4种药品未及时清理下架,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20元。当事人在上述药品到期后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开江县新宁镇明月坝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卫生室主体经营资格; 

2、卫生室法定代表人胡**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3、供货方四川省君宏医药有限公司、达州市骏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慧昇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开具药品销售出库单四张,证明当事人药品购进渠道合法的事实;

4、2019年3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5、当事人胡**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其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具体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4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6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过期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440元;

2、没收过期的曲克芦丁片2瓶、复方丹参片7瓶、珍芪补血口服液1盒、龟甲胶1盒。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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