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经营失效的日化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26
点击数:人次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03号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723MA62ECBP31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明月坝村***号     

经营者:冉* 

身份证号码:5137211984****7868    

联系电话:15228****28  

联系地址:开江县新宁镇明月坝村***号

2019年3月13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明月坝村***号由冉*经营的副食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门市货架上发现5包立白洗衣液、5袋立白洗衣粉和2个重庆硫磺皂均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之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对超过有效期的上述日化用品予以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55号)。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日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19年3月1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9日在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明月坝村***号的自有住房处经营一家副食门市,店名为“开江县**副食门市”,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及日用百货经营活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2019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货架上有5包立白洗衣液(销售价10元/包)、5袋立白洗衣粉(销售价3元/袋)、2个重庆硫磺皂(销售价2.5元/个),总的货值金额是70元,均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因平时疏忽未经常清理过期产品,且目前消费者意识较强,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超过限用日期的待售日化品未销售出去过,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2、当事人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和具有从事食品经营资格的事实;

3、《现查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状况及销售超过限用日期日化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限用日期日化品相关的事实;

5、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状况及销售超过限用日期日化品的违法事实;

6、《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255号)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日用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应适用于一般行政处罚。对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过期失效的日化品;

2、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70元(大写柒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4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