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未履行进货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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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65号

当事人:开江县张**调料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7******

住所(住址): 开江县新宁镇****  

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513023********1851

联系电话:18281****44

联系地址:开江县新宁镇商贸中心

 2019年2月25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商贸中心由张**经营的开江县张**调料门市进行了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所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并依法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284号),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3月4日前进行改正,并现场给当事人予以警告。2019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门市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未对该行为进行改正。当事人未对所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2019年3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9月30日在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商贸中心经营一家调料门市,核准名字为“开江县张**调料门市”,主要从事调料及干货食品经营活动,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2019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周中华、罗勇等人对该调料门市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对所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并依法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284号),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3月4日前进行改正,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2019年3月5日,执法人员对该门市进行了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分别于3月2日和3月4日从达州一批发市场重新采购了食品,但当事人仍然未对所采购食品进行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2、当事人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和具有从事食品经营资格的事实;

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284号)一份、《当场处罚决定书》(开市监简处字〔2019〕第174号),证明执法人员限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事实;

4、张**提供进货票据原件二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并采购食品的事实;

5、对张**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所采购食品进行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具体事实;

6、《现查检查笔录》二份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2月25日和3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4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6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对所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的行为。对该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一款 “本条是条例第四十三条“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和第二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四百元的罚款:(一)不涉及保健食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食品中不涉及保健食品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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