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8〕283号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9K
住所(住址): 开江县甘棠镇天子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7
联系电话:13******88
联系地址:开江县甘棠镇天子街**号
2018年12月17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经营的开江县***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进门收银台处发现有旺旺泡芙(油脂型夹心饼干)(牛奶味)(生产企业:广州必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G20180204D2,保质期:常温9个月,含量:18g,数量:1袋),在店内里侧靠右第一货架第二层发现有康师傅卤香牛肉拌面(生产企业:重庆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D2018061404A2,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面饼+配料123克,面饼:97.5克,数量:2盒)两个品种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于2018年12月17日,对开江县***副食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8〕274号),并以开江县***副食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案由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王**于2004年3月2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为开江县***副食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百货、日化用品、针纺、文具用品、日杂、小家电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场所为开江县甘棠镇天子街**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2。
2018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经营的开江县***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未收集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其开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8〕54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2019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王**经营的开江县**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完善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并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复印件。
当事人王**于2018年6月1日,从代理商张**处购进30袋旺旺泡芙(油脂型夹心饼干)(牛奶味)(生产企业:广州必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G20180204D2、保质期:常温9个月、含量:18g),购进价格为0.8元/袋,销售价格是1元/袋;于2018年7月5日,从重庆康师傅方便面厂购进120盒康师傅卤香牛肉拌面(生产企业:重庆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D2018061404A2、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面饼+配料123克,面饼:97.5克),购进价格为3.18元/袋,销售价格是3.8元/袋,购进后即上架销售。
至案发时,超过保质期的1袋旺旺泡芙(油脂型夹心饼干)(牛奶味)(生产企业:广州必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G20180204D2、保质期:常温9个月、含量:18g)、2盒康师傅卤香牛肉拌面(生产企业:重庆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D2018061404A2、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面饼+配料123克,面饼:97.5克)货值金额共计8.6元。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总额为8.6元。上述食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开江县***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具有经营资质的事实;
2.开江县***副食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具有经营资质的事实;
3.当事人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4.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5.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6.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副食店现场检查情况;
7.当事人王**《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8.周**《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9.徐**《调查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原件2张,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食品购进渠道、购进数量等细节;
11.当事人建立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复印件5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2.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王**和周**是夫妻关系。
以上证据经核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8〕28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由于涉案货值金额为8.6元,不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发后及时清理,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可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2盒康师傅卤香牛肉面和1袋旺旺泡芙;
2、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