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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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1号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商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0P

住所(住址): 开江县甘棠镇**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3   

联系电话:15*******29

联系地址:开江县甘棠镇**街                                               

2019年1月10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甘棠镇**街张**经营的开江县**副食商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商场进门右侧的货架上发现有泡椒凤爪(生产厂家:重庆龙悦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2726,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18年2月1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501504010169,净含量:100克)1袋等10个品种的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对开江县**副食商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707号),并以开江县**副食商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案由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张**于2010年12月27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为开江县**副食商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百货、日化用品、文具销售;经营场所为开江县甘棠镇**街;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54。

2019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经营的开江县**副食商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未收集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其开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707号),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1月1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2019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张**经营的开江县**副食商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完善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并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复印件。

当事人张**于2016年8月4日,从开江县**食品销售店处购进盐焗大鸡爪(旺家婆)(生产日期:2016/05/02,保质期:270天,净含量:65克/袋,数量:5袋),购进价格:4.8元/袋,销售价格:5.5元/袋;2017年10月3日从开江县**食品销售店处购进盐焗大鸡爪(旺家婆)(生产日期:2017/09/20,保质期:270天,净含量:65克/袋,数量:5袋),购进价格:4.8元/袋,销售价格:5.5元/袋;2018年11月15日从开江***副食店处购进盐焗大鸡爪(旺家婆)(生产日期:2018/09/20,保质期:270天,净含量:65克/袋,数量:5袋),购进价格:4.8元/袋,销售价格:5.5元/袋;2017年10月3日从开江县**食品销售店处购进香酥猪蹄(生产日期:2017/07/23,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30克/袋,数量5袋),购进价格7元/袋,销售价格7.5元/袋;2018年4月1日从开江***副食店处购进鹌鹑蛋(生产日期:2018/01/03、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00克/袋,数量:5袋),购进价格2.8元/袋,销售价格3.5元/袋;2018年7月20日从开江***副食店处购进小猫钓鱼(挤压型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18年4月7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散装称重,数量:10袋),购进价格0.35元/袋,销售价格0.5元/袋;2018年4月27日从开江***副食店处分别购进鹌鹑蛋(生产日期:2018/03/21,净含量:100克/袋,保质期:9个月,数量:5袋,购进价格:2.8元/袋,销售价格:3.5元/袋)、厚肉西梅(生产日期:2018/01/02,净含量:62克/袋,保质期:12个月,数量:8袋,购进价格:4.2元/袋,销售价格:4.5元/袋)、香辣味香粉肠(生产日期:2018/03/01,净含量:150克/袋,保质期:180天,数量:5袋,购进价格:3元/袋,销售价格:3.5元/袋)、泡椒凤爪(生产日期:2018/02/01,净含量100克/袋,保质期:9个月,数量:5袋,购进价格2.8元/袋,销售价格3.5元/袋)。上述食品购进后即上架销售。

至案发时,超过保质期的厚肉西梅(生产日期:2018/01/02)4袋、小猫钓鱼(挤压型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18年4月7日)6袋、 泡椒凤爪(生产日期:2018/02/01)1袋、盐焗大鸡爪(旺家婆)(生产日期:2017/08/19)2袋、盐焗大鸡爪(旺家婆)(生产日期:2017/09/20)2袋、盐焗大鸡爪(旺家婆)(生产日期:2016/05/02)1袋、香辣味香粉肠(生产日期:2018年3月1日)3袋、香酥猪蹄(生产日期:2017/7/23)3袋、鹌鹑蛋(生产日期:2018/03/21)2袋、鹌鹑蛋(生产日期:2018/01/03)1袋货值金额共计93.1元。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总额为93.1元。上述食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开江县**副食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具有经营资质的事实;

2.开江县**副食商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具有经营资质的事实;

3.当事人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4.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5.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6.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7.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二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副食店现场检查情况;

8.当事人张**《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9.张**《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10.李**《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11.张**《调查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的面积、租赁方等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原件6张,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食品购进渠道、购进数量等细节;

13.当事人建立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复印件2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7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的渠道;

15.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合同》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以上证据经核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4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由于涉案货值金额为93.1元,不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案发后及时清理,积极承认错误,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可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厚肉西梅4袋、小猫钓鱼6袋、 泡椒凤爪1袋、盐焗大鸡爪5袋、香辣味香粉肠3袋、香酥猪蹄3袋、鹌鹑蛋3袋;

2、处罚款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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