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长田乡***村卫生室销售劣药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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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9〕82号

当事人:开江县长田乡***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0075-*********;

住所:开江县长田乡白鹤寺村;

法定代表人:曾庆学;

身份证号码:513023*************;

联系电话:188**********;

2019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黄林骏、黄兴亮一行7人对位于的开江县长田乡白鹤寺村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村卫生室的药品销售柜里摆放的5袋“肤痒颗粒”(生产日期:2017年7月1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5袋“蒙脱石散”(生产日期:170701;有效期至20181231)、2瓶“消旋山莨菪碱片”(生产日期:141106;有效期至:2016年10月)均超过了有效期。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479号),并于2019年3月13日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5年购进了“消旋山莨菪碱片”,又于2017年购进了“肤痒颗粒”和“蒙脱石散”,并用于平时对前来看病的患者的诊疗服务。截止2019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药品销售柜里的2瓶“消旋山莨菪碱片”、5袋“肤痒颗粒”和5袋“蒙脱石散”已经超过有效期。“消旋山莨菪碱片”的销售价格为5元/瓶,“肤痒颗粒”销售价格为0.9元/袋,“蒙脱石散”的销售价格为1元/袋,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9.5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妥善保存购进票据且未建立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法定代表人曾庆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4、对法定代表人曾庆学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5、法定代表人曾庆学的《执业医师证》复印件1份,证明曾庆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药品价格的事实;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479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8、《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19]2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延期的事实;

9、《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166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的行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并予以确认。

2019年4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8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在药品经营销售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管理,导致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在销售柜里待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定性为销售劣药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综上所述,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处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39元(大写:叁拾玖元整);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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