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304号
当事人:曾令琴;
类型:自然人;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513023**************;
住所:开江县***************。
2018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黄林骏、黄兴亮、王和江一行3人对位于开江县天师镇天师街99号曾令琴经营的招牌为“凯丽达陶瓷”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门市内进门处一桶“老顽固K11防水浆料”(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7日;保质期:一年)已经过期。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现场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8〕470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务清单》第555号,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并指定王和江、黄兴亮为办案人员。
经查明:当事人从2009年开始在开江县天师镇街道经营瓷砖零售门市,取得有《营业执照》,但已超过有效期(自2009年10月26日至2011年11月30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8日在开江县城普大道采气16队旁“老顽固”代理商处以140元的价格购进1桶“老顽固K11防水浆料”(型号:KB-18,净含量:18KG,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7日;保质期:一年),准备以170元/桶的价格销售。截止2018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市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未销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老顽固K11防水浆料”,货值金额为17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曾令琴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经营者曾令琴的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销货清单1张,证明曾令琴购进“老顽固K11防水浆料”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8〕470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务清单》第555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及当事人销售的“老顽固K11防水浆料”信息的拍照打印件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的客观事实。
证据七:对曾令琴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的细节和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并予以确认。
2019年1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3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营业执照》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到市场监管部门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老顽固K11防水浆料”1桶。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70元1.2倍的罚款204元(大写:贰佰零肆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