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经营过期日化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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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9〕31号

当事人:开江县***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7*********;

住所:开江县长田乡*******号;

经营者: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23*************;

联系电话:189*************;

住所:开江县*****************。                                             

当事人于2015年7月17日注册登记后在开江县长田乡长红街60号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门市上所销售的日化品是由雕牌公司送货员统一配送,当事人平时没有仔细清理日化品,也未建立台账,截止2019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有待售过期的5个品规日化品:1、“超能植翠低泡洗衣液3袋,每袋售价12元;2、“雕牌超效加酶无磷洗衣粉(清香茉莉)”2袋,每袋售价15元;3、“雕牌除菌无磷洗衣粉(薰衣草馨香)”1袋,每袋售价10元;4、“船牌全效馨香百合花香无磷洗衣粉”1袋,每袋售价12元;5、“舒肤佳芦荟柔肤呵护型健康抑菌洗手液”1瓶,每瓶售价12元。上述过期日化品共计货值金额100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日化品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日化品的事实;

证据五:《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473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务清单》第558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日化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证据六:《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19〕133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日化品予以扣押延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并予以确认。

2019年3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过期日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销售过期日化品的行为处罚款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2、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日化品。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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