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销售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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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185号

当事人:李**;

类型:自然人;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513************;

住所:开江县***************;

2018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黄林骏、黄兴亮等一行4人对位于开江县回龙镇中街138号李善奎经营的手机销售、维修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门市手机的进网许可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进行了查询,发现有三台手机的进网许可为虚假信息,且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营业执照》。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3台手机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8〕468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务清单》第553号,当事人涉嫌无照销售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调查,并指定王和江、黄兴亮为办案人员。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9月在开江县天师镇天师街49号从事手机销售及手机维修服务经营活动,并办理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开江县天师镇天师街49号)。当事人又于2018年8月租赁朱萍门市(开江县回龙镇中街138号)开始从事手机销售及手机维修经营。当事人从达县名叫陈文江处购进1台“金笑笑C雷电3号”(进网许可:02-9252-189118,深圳市金美捷电子有限公司)和1台“金笑笑S508花仙子”(进网许可:02-9251-189508,深圳市金美捷电子有限公司)手机,从达县名叫郑兰处购进1台“鑫普达D21霸王”(进网许可:02-B937-160400,深圳市鑫亚美科技有限公司)手机,未保留购进票据。当事人分别以“金笑笑C雷电3号”260元、“金笑笑S508花仙子”399元、“鑫普达D21霸王”299元的价格在开江县回龙镇中街138号门市上销售。2018年12月4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手机进网许可标志为虚假标志,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手机予以扣押并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手机的进网许可标志为伪造标志。2018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开市监鉴告字〔2018〕405号(附鉴定报告书1份,报告编号为:认鉴字〔2018〕177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止2018年12月4日,当事人在开江县回龙镇中街138号经营期间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销售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货值金额为95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李善奎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经营者李善奎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事实;

证据三:对李善奎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调查、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及销售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的细节和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照片打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无照销售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的事实;

证据六:证据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书1份(报告编号:认鉴字〔2018〕177号),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手机进网许可标志为伪造标志的事实;

证据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具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开市监鉴告字〔2018〕405号,证明执法人员将鉴定结果告知并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八:《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8〕468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务清单》第553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予以扣押的事实;

证据九: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19〕128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扣押延期的事实;

证据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具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19]131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伪造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解除扣押的事实;

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2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18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销售伪造进网许可标志(进网许可标志为质量标志)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手机3台。

2、对当事人销售伪造进网许可标志手机的行为处违法销售手机货值金额958元0.5倍的罚款479元(大写:肆佰柒拾玖元整)。

3、对当事人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479元(大写:壹仟肆佰柒拾玖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25161010400059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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