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无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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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75号

当事人:开江县**聚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

住所:开江县回龙镇******;

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513***********;

联系电话:152*********;

联系地址:开江县回龙镇*****。

2019年3月25日,根据“春雷行动2019”文件要求,我局执法人员黄林骏、王和江、郑先雄一行3人对位于开江县回龙镇新街7号王远勇经营的“开江县龙香聚餐馆”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该店有三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者王远勇提供的自身《健康证明》已经超过有效期、另一名工作人员未能出示《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五项规定,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6月20日在开江县回龙镇新街7号经营一家名为“开江县龙香聚餐馆”的餐馆。经营期间办理有《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王远勇安排自己儿子(王成威)主要从事炒菜烹饪等工作,自己与妻子(刘善珍)主要从事洗菜、切菜、上菜等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截止2019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餐馆检查时,当事人王远勇的《健康证明》(有效期:2017年11月30日-2018年11月29日)已超过有效期限,刘善珍未办理《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

3.当事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5.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6.刘善珍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刘善珍身份的事实;

7.对刘善珍《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8.当事人与王成威《健康证明》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健康证明》已过期及王成威有《健康证明》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并予以确认 。

2019年4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7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十五)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四)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警告。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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