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11号
2019年4月3日,开江县市监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对位于开江县**乡**村的开江县*****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该幼儿园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511723******号)、《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511723*******,有效期限:2022年01月17日),执法人员在幼儿园食堂操作台下发现以下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1.品名:小米辣,生产日期:标识于包装正面喷码处,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克,下剩数量:500克;2. 品名:小米辣,生产日期:标识于包装正面喷码处,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克,下剩数量:100克。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上述两袋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扣押。
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的两袋小米辣是该园园长周*琴在**乡街道一摊贩处购买,购进数量为2袋,单价为15元/袋,主要用途是制作辣椒酱供幼儿园老师食用。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其中一袋已使用,下剩100g,另查明,该幼儿园食堂未收取老师就餐费用,故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买两袋小米辣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5日向当事人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14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客观事实;
2. 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3、对开江县**乡**幼儿园长周*琴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客观事实;
4、对开江县**乡**幼儿园教师郑*萍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客观事实;
5、对开江县**乡**幼儿园厨师陈*书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客观事实;
6、周*琴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周*琴的身份信息;
7、郑*萍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郑*萍的身份信息;
8、陈*书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书的身份信息;
9、厨师陈*书提供的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厨师陈*书可以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客观事实;
10、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143 号)一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4月19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2012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2018年 第12号),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由此可见该校食堂操作台属于食品处理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由此可见,该校为学生提供就餐,属于餐饮服务,且在该校食堂操作台内检查发现有标签不符合的预包装食品小米辣,并未明确标明不再继续使用,则应该“视为违法经营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没收违法经营的小米辣2袋(其中1袋下剩100g),并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2袋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小米辣(其中1袋下剩100g)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