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9〕65号
当事人:开江县******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H,住所:开江县新宁镇****底楼。
2019年2月28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袁云波、潘后树、雷红艳等一行3人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底楼,店名为开江县**大酒店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提供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餐饮店厨房冰柜内发现2袋品名为“本味”鲜核桃仁的预包装食品,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18/01/08;保质期:6个月,上述两袋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执法人员在开江县****有限公司餐饮部厨房内发现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地方系该公司餐饮部用于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库存专区。另查明,执法人员发现的2袋品名为“本味”鲜核桃仁的预包装食品是该公司采购人员李正琼于2018年3月26日从开江县好记海鲜处购进,共购进2袋,且提供有相关票据和资质。由于该公司餐饮部厨师的轮换,新到厨师未用“本味”鲜核桃仁作原料制作菜品。由于该公司餐饮部管理人员工作的疏忽,故造成购进的上述食品一直贮存在该公司餐饮部冷藏冷冻食品库存专区内的冰柜内未被清理。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2袋预包装食品均未使用,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的客观事实;
2. 开江县****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开江县****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
3. 对开江县****有限公司经理吴*平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贮存在冷冻食品专区的2袋超过保质期的鲜核桃仁及时清理的客观事实;
4、对开江县****有限公司厨师李*兵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贮存在冷冻食品专区的2袋超过保质期的鲜核桃仁及时清理的客观事实;
5、对开江县****有限公司采购李*琼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贮存在冷冻食品专区的2袋超过保质期的鲜核桃仁及时清理的客观事实;
6、开江县****有限公司提供厨房结构布局图,证明存放有2袋超过保质期的品名为“本味”鲜核桃仁的冰柜为酒店餐饮部冷冻食品专区的客观事实;
7、开江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刘*勇委托吴*平处理开江县****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客观事实;
8、开江县****有限公司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开江县*****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客观事实;
9、吴*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吴*平的身份信息;
10、李*兵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兵的身份信息;
11、李*琼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琼的身份信息;
12、刘*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刘*勇的身份信息;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开江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2019年3月 25日,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6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开江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户名: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印章)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