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进行审查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点击数:人次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35号   

2019年1月16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袁云波、黄汉民、潘后树、雷红艳一行四人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号店招为“****”的餐饮配送服务部进行监督检查,该服务部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W,经营者:雷杨军,名称:开江县便捷餐饮配送服务部,经营范围:互联网订餐平台,餐饮配送服务),该服务部系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执法人员对该服务部用于网上外卖接单的电脑进行检查,发现发服务部未对开江县**快餐店、开江县******鸭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公示。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于2019年1月22日以雷*军涉嫌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进行审查进行立案调查。

雷*军经营的“跑腿快车”餐饮配送服务部为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该服务部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W;经营者:雷*军;名称:开江县****餐饮配送服务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54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时间:2018年09月11日)。经查,雷*军经营的“跑腿快车”餐饮配送服务部为了获取利益,将开江县**快餐店、开江县****鸭店上线至“跑腿快车”应用上,且不能提供审查资料。另查明,雷*军经营的“****”餐饮配送服务部收取入网餐饮服务者外卖订餐费用的20%作为服务费,开江县**快餐店在雷*军经营的“跑腿快车”共收入146.44元,雷*军共收取服务费36.6元,开江县****鸭店在雷*军经营的“跑腿快车”共收入99.2元,雷*军共收取服务费24.8元,故雷*军违法所得共计6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雷*军经营的“跑腿快车”餐饮配送服务部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客观事实;

2、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客观事实;

3、对负责人雷*军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客观事实;

4、对市场经理肖*勇《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客观事实;

5、对外卖配送人员梁*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客观事实;

6、对雷*军经营的“跑腿快车”餐饮配送服务部文员崔*丹《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客观事实;

7、雷*军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雷*军的身份信息;

8、雷*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9、肖*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肖*勇的身份信息;

10、崔*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崔*丹的身份信息;

11、梁*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梁*的身份信息;

12、雷*军提供的《关于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罚款》的申请书;

13、雷*军提供的配送箱清洗消毒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客观事实;

14、雷*军提供的《跑腿快车授权证书》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雷*军经营的开江县**餐饮配送服务部系“跑腿快车”分支机构的客观事实;

15、对朱*燕经营的开江县*快餐店、周*经营的开江县*******鸭店营业统计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雷*军经营的“跑腿快车”的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4月19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之规定,属于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应对当事人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当事人初次违法,执法人员检查后,雷杨军立即关闭开江县耶客快餐店、开江县穿骨香手撕烤鸭店网上订餐平台,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从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1.4元;

2、罚款20000元(大写:两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5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