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271 号
当事人:开江县**镇**小学;法定代表人:蒋*勇;联系电话:132****9933;经营场所:开江县**镇**村7组。
2018年11月1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袁云波、潘后树、雷红艳一行3人对开江县**镇**小学(系开江县普安镇中心小学村小)进行监督检查,该校提供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蒋*勇;许可证编号:JY351172300*****,有效期限至2022年12月05日);执法人员在该校食堂操作台的第一层发现有:品名:飞马味精(加盐味精);产品标准号:GB/T8967;生产日期:2015020208;净含量/规格:400克;配料:谷氨酸钠 食用盐;谷氨酸钠≧80.0%;保质期:三年;下剩数量:350克;上述物品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开江县**镇**碑小学隶属于开江县**镇中心小学,该校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蒋*勇;许可证编号:JY351172300*****,有效期限至2022年12月05日)。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其操作台下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飞马味精主要用途是添加到菜品中提高菜品的鲜味,是该村小主任教师郑*彬(兼学校食堂食材采购)于2017年暑假在开江农贸市场一调料门市购买,单价为8元/袋,共购买了3袋自用,其中2袋已使用完毕。2018年10月29日,该村小厨师张*英反映食堂味精用完了,郑*彬为了方便,便将家中剩下的一袋未开封的味精于2018年10月31日直接拿入学校食堂使用。因当天负责学校食堂食材验收的教师黄*玉到县教育局基教股办理相关业务,故未对该袋味精进行查验,就被主任教师郑*彬直接交给食堂从业人员张*英使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该村小主任教师郑*彬立即配合执法人员将添加有超过保质期味精的菜品进行了处理。且该校食堂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营养餐食堂,无盈利,故无违法所得。
针对该校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8〕42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二、相关证据
1、开江县***小学《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2、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的照片打印件壹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3、开江县***中心小学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食品活动的合法资质;
4、开江县**镇**小学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食品活动的合法资质
5、对开江县**镇**小学法定代表人蒋*勇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及细节;
6、对开江县**中心小学副校长谭**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7、对开江县**镇中心小学安办主任邱*刚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8、对开江县**镇**小学主任教师郑*彬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9、对开江县**镇**小学教师黄*玉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10、对开江县**镇**小学食堂厨师张*英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11、蒋*勇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蒋*勇的身份信息;
12、谭*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谭*的身份信息;
13、邱*刚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邱*刚的身份信息;
14、郑*彬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郑*彬的身份信息;
15、黄*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黄*玉的身份信息;
16、张*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英的身份信息;
17、开江县**镇**小学提供对开江县**镇**小学的检查记录、开江县**镇中心小学会议记录复印件,证明开江县**镇中心小学积极整改的客观事实;
18、张*英提供的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英可以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19、开江县**小学提供的学校食堂食品入库验收记录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开江县**小学教师黄*玉未对执法人员发现的过期味精进行查验的客观事实;
20、执法人员出具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8〕427号),证明执法人员责令该校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根据2012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2018年 第12号),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由此可见该校食堂操作台第一层属于食品处理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由此可见,该校为学生提供就餐,属于餐饮服务,且在该校食堂操作台第一层内检查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飞马味精”,并未明确标明不再继续使用,则应该“视为违法经营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罚款;”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下剩的超过保质期味精350g;
2、处罚款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圆整)。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户名: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
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印章)
2019年1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