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分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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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开市监处字〔2019〕226号

2019年4月18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袁云波、黄汉民、雷红艳一行三人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路105号附18号,店招为*****的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该餐饮店提供有《营业执照》、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餐饮单位厨房操作台下发现有一瓶超过保质期的调制中老年蜂蜜膏,生产日期:2016/08/3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0克,下剩数量:150克。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扣押。

经调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分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4W),《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11723******1, 有效期限至2024年04月22日)。

另查明,执法人员在该餐饮单位厨房操作台下发现的蜂蜜是该公司负责人程*的朋友送的,主要用途是给程*的女儿兑开水和员工自用。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店没有使用蜂蜜给顾客食用,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客观事实;

2.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分公司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客观事实;

4、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分公司的服务员何*梅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客观事实;

5、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分公司的服务员袁*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客观事实;

6、负责人程*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程*的身份信息;

7、服务员何*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何*梅的身份信息;

8、服务员袁*会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袁*会的身份信息;

9、服务员何*梅、袁*会的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0、******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分公司清理厨房食品原材料照片、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主动消除违法事实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4月24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2012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2018年 第12号),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由此可见该厨房操作台第一层属于食品处理区。

******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蜂蜜150g,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将过期蜂蜜给顾客食用,且在执法人员检查结束后,立即对厨房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清理,并对店内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下剩的蜂蜜150g;

2、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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