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264号
当事人:开江县***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向*祥;联系电话:134****8383,经营场所:开江县***正南街204号。
2018年10月22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袁云波、黄汉民等一行4人对开江县***中心小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该校提供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川餐证字〔2016〕第513023000070号,有效期限:2016年05月26日至2018年09月30日),执法人员庚即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8〕426号);执法人员在该校食堂食品处理区的操作台下发现有白色塑料筐盛装的2瓶调料,分别为:①品名:尚瑞坊香油王;净含量:320ml±1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6/02/16;下剩数量:50ml;②品名:尚瑞坊香油王;净含量:320ml±1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6/02/16;下剩数量:300ml;上述物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该校食堂于2016年开始成立,食堂刚筹建时是利用学校的教室改建而成。现有的新食堂是学校于2017年开始修建,2018年10月交付使用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香油)是学校食堂负责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于*娅于2016年在任市镇农贸市场一调料门市购买,共购进2瓶,单价为15元/瓶,用于食堂从业人员食用面条的时候加入进行调味。该校食堂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营养餐食堂,无盈利,故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开江县**镇中心小学《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2、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的照片打印件壹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3、对开江县**镇中心小学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责令整改的客观事实;
4、对开江县**镇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向*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及细节;
5、对开江县**镇中心小学副校长李*山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6、对开江县**镇中心小学食堂采购于*娅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7、对开江县**镇中心小学工会主席李*江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8、对开江县**镇中心小学安办主任李*波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9、对开江县**镇中心小学食堂管理员丁*明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10、对开江县**镇中心小学食堂厨师唐*相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11、向*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向*祥的身份信息;
12、李*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山的身份信息;
13、李*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江的身份信息;
14、于*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于*娅的身份信息;
15、丁*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丁*明的身份信息;
16、唐*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唐*相的身份信息;
17、开江县**镇中心小学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食品活动的合法资质;
18、开江县**镇中心小学提供的开江县**镇中心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会议记录、食堂管理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开江县任市镇中心小学积极整改的客观事实;
19、开江县**镇中心小学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开江县**镇中心小学积极延续证照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 1月 8日,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26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四、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督促其整改,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限期办证;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办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拒不办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及时延续证照。
鉴于当事人在此案中能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制定整改措施,专人定岗,责任到人,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项“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的30%;行政处罚的起点为数额的,减轻行政处罚后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六)项“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调料;
2、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章)
2019年2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