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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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199号

当事人:张***,当事人类型:自然人,性别:男,民族: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4613,住址:开江县沙坝场乡袁家坪村***号,联系电话:1300285***。

2018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号张***经营的“开江县***门窗门市”进行了监督抽样,共抽取两个批次的建材。2018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四川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G180091,产品名称:铝合金建筑型材(粉末喷涂),规格:S10206B/6063 T5,生产日期:2018年9月19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涂层最小局部厚度不符合GB/T5237.4-2008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检验报告》(No:G180092,产品名称:铝合金建筑型材(粉末喷涂),规格:S10202A/6063 T5,生产日期:2018年8月21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涂层最小局部厚度不符合GB/T5237.4-2008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于次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张***经营的“开江县***门窗门市”处,并制发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开市监检告字[2018]127、129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场由张***本人签收了上述文书。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样批次产品的下剩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报经领导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10月15日当事人从四川家世源铝业(鑫家园)成都门店处购进“铝合金建筑型材(粉末喷涂)”(规格:S10206B/6063 T5)及“铝合金建筑型材(粉末喷涂)”(规格:S10202A/6063 T5),购进后即上架对外销售。经四川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检验,上述两个批次铝合金建筑型材均不合格。其中,“铝合金建筑型材(粉末喷涂)”(规格:S10206B/6063 T5)共购进30根,购进价格为58.4元/根,销售价格为70元/根;“铝合金建筑型材(粉末喷涂)”(规格:S10202A/6063 T5)共购进4根,购进价格为146元/根,销售价格为151元/根。截至2018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两个批次铝合金建筑型材均已售完,共计货值金额2704元,获利36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门市出租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及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含照片六张),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及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张***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事实;

证据六、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七、对当事人的店员张***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事实;

证据八、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九、《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两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铝合金建筑型材进行抽样具体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检验报告》(No:G180091、No:G180092),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事实;

证据十一、《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检验结果的事实;

证据十二、“四川家世源铝业(鑫家园)成都门店销售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铝合金建筑型材具体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三、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及抽样人员的检验员证书复印件,证明检验机构具备检验检测资格及抽样人员具备抽样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四、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8〕19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68元;

二、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5408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776元(大写:伍仟柒佰柒拾陆元整)。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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