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200号
当事人:罗***,当事人类型:自然人,性别:男,民族: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7557,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大庙乡***组,联系电话:1588222***。
2018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号罗***经营的服装门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门头上打有“波司登 畅销全球72国”字样的店招,经营场所面积为100平方米,门市内陈列有“波司登”系列羽绒服。现场检查时,有3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在检查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报经领导批准,于2018年12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罗***于2018年10月底开始在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号从事服装经营活动。截止2018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故在2018年10月底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当事人存在无照从事服装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具体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含照片6张),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罗***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存在无照从事服装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证据七、对魏***调查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存在无照从事服装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两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授权从事波司登品牌服装在开江县市场销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1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8〕20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罗***无照从事服装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对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