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寿司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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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 处 字〔2019〕146号

当事人: 开江县***寿司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1***DB200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清河广场***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30***0945         

联系电话: 1508285***  ,其他联系方式: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清河路***号

2019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等一行7人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清河广场***号的“开江县***寿司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操作间内发现有“金钻甜点植脂奶油”(生产者:维益烘焙产品(天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新兴路3号,生产许可证号:SC10232057100046,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7/10/20,净含量:1千克)等8个品种的食品(详见扣押财物清单),均已超过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531号)。                                                       

经查明,2018年3月25日,当事人蒋***从龙***(原开江县***寿司店的经营者)处接手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清河广场***号的门店,经装修于2018年4月11日开始从事餐饮、饮品服务经营活动,取得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B200,名称:开江县***寿司店)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5***71)。通过对当事人蒋***的询问得知,龙***在转让该门店时将门店内如下食品一并转让给蒋***,其中“甜辣酱”(生产商:北京圣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12.12,保质期:12个月)1袋、“金钻甜点植脂奶油”(净含量:1千克,生产者:维益烘焙产品(天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新兴路3号,生产许可证号:SC10232057100046,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17/10/20)1盒、“好时焦糖味调味酱”(原产国:美国,进口经销商:深圳市欣拓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8.01,保质期限:2018.08.01,净含量:623克)1瓶、“烘烤白芝麻粉”(生产商:青岛柏兰集团有限公司,许可证号:SC11437028114498,生产日期:2017.03.10,保质期:12个月)2袋、“N多寿司沙拉酱(蒜香芝士味)”(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18.2.24)1袋、“N多寿司沙拉酱(蒜香芝士味)”(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17.10.21)1袋、“N多寿司沙拉酱(柠檬蜂蜜芥末风味)”(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17.8.16)1袋、“N多寿司沙拉酱(奥尔良风味)”(生产日期:2017.8.17,保质期:6个月)3袋、“N多寿司沙拉酱(奥尔良风味)”(生产日期:2018.1.20)1袋、“西凌鱼籽”(生产日期:2016.11.11,保质期:18个月)1袋。上述食品并未放在经营场所,而是被蒋***拿回家放在冰柜里进行储存。直到2018年底蒋***才将上述食品拿到门市上准备作经营使用,但经查验发现均已过期后便未使用,而是放在操作间冰柜角落待作销毁处理,直到2019年3月1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

其中,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甜辣酱”(生产日期:2017.12.12)1袋,购进价格为23元/袋;“金钻甜点植脂奶油”(生产日期:2017/10/20)1盒,购进价格为22元/盒;“好时焦糖味调味酱”(生产日期:2017.08.01)1瓶,购进价格为17元/瓶、“烘烤白芝麻粉”(生产日期:2017.03.10)2袋,购进价格为15元/袋;“N多寿司沙拉酱(蒜香芝士味)”(生产日期:2018.2.24)1袋,购进价格为22元/袋;“N多寿司沙拉酱(蒜香芝士味)”(生产日期:2017.10.21)1袋,购进价格为22元/袋;“N多寿司沙拉酱(柠檬蜂蜜芥末风味)”(生产日期:2017.8.16)1袋,购进价格为22元/袋;“N多寿司沙拉酱(奥尔良风味)”(生产日期:2017.8.17)3袋,购进价格为22元/袋;“N多寿司沙拉酱(奥尔良风味)”(生产日期:2018.1.20)2袋,购进价格为22元/袋;“西凌鱼籽”(生产日期:2016.11.11)1袋,购进价格为30元/袋。涉案食品共计货值金额29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含照片1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4.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蒋***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6.对蒋***的丈夫王***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7.王***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8.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53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19〕33号)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19〕127号),证明我局对在当事人发现的“金钻甜点植脂奶油”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事实;

9.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整改报告及相关完善食品安全制度,证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10.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7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4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涉案8个品种食品均未使用,且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建立并完善了食品安全制度,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可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二、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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