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 处 字〔2019〕229号
当事人: 开江县***涂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1***0N7X7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环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3023***2724
联系电话: 1878282*** ,其他联系方式:
住所(住址): 开江县普安镇筒车铺村***号
2019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李***经营的“开江县***涂料店”销售的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样,抽取了“BPR-810标牌防霉A+超易洗内墙漆”1个样品。2019年4月2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SY-J201905829,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耐洗刷性检验结果不符合GB/T9756-2009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于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开江县***涂料店”送达该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产品的下剩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报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7日对留存在当事人处的备份样品“BPR-810标牌防霉A+超易洗内墙漆”1桶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4号)。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达州市***处购进 “BPR-810标牌防霉A+超易洗内墙漆”(生产厂家:广西标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商标:popar,型号规格:20kg/桶,生产日期:2018-11-17,有效储存期:18个月)4桶,购进后即置于门市内对外销售。所销售的“BPR-810标牌防霉A+超易洗内墙漆”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样品经检验,耐洗刷性检验结果不符合GB/T9756-2009标准要求,判该批商品不合格。“BPR-810标牌防霉A+超易洗内墙漆”共购进4桶,购进价格为110元/桶,至案发时,除抽样销售了1桶、作为备份样品留存1桶,其余2桶均已售出,销售价格为120元/桶,共计货值金额480元,获利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 《门市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现场检查笔录》三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抽样、现场检查以及扣押备份样品的具体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含照片8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5.对当事人的经营者李***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6.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7. 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4号),证明我局对留存在当事人处的备份样品“BPR-810标牌防霉A+超易洗内墙漆”1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8.《检验报告》(NO:SY‐J201905829)原件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BPR-810标牌防霉A+超易洗内墙漆”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9.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6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2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BPR-810标牌防霉A+超易洗内墙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BPR-810标牌防霉A+超易洗内墙漆”1桶;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处罚款82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金额850元(大写:捌佰伍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