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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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84号

当事人: 开江县***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11***CY729    

住所(住址):  开江县新宁镇时代中央城***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3023********0013  

联系电话: 132282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开江县新宁镇淙城后街***号    

2019年3月28日,接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时代中央城***号唐***经营的“开江县***餐馆”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餐馆内发现有一台正在使用的“ACS—30电子计价称”(生产厂家: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浙制00000592号,最大称量:60kg,最小称量:400g,产品编号:131649,出厂日期:201807),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该计量器具的强检合格证。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该计量器具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开市监先登字[2019]90号)。报经领导批准后,于2019年3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7月从开江县农贸市场内一酒店用品门市处购进“ACS—30电子计价称”,购回后即置于其经营场所内作贸易结算使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载明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须实行强制检定,截止2019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对其用于贸易结算的“ACS—30电子计价称”进行强制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

2. 《门市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19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含照片8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5.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事实;

6.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7.对当事人的店员梁***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事实;

8.梁***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9.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开市监先登字[2019]90号)和《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开市监解先字[2019]5号),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以及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10.开江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未到鉴定部门进行强制检定的事实;

11.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8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未对其用于贸易结算的“TCS-60电子台秤”进行强制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属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强检的计量器具,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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