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购进药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3-22
点击数:人次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279号

当事人: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店;当事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场所: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号;负责人:王***;联系电话:1356819***,邮政编码:636250。

2018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号的“达州市朝阳万顺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进门右侧里间内发现有“一次性雾化吸入管”(生产厂家:深圳市巨燊宝实业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证号:粤深食药监械备20170046号,生产批号:20181010,生产日期:20181010,失效日期:20201009)3个,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医疗器械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及合格证明材料。此外,执法人员在该店进门右侧里间内还发现有“姜黄”(重量:100g,数量:1袋)等30个品规中药饮片,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医疗器械及中药饮片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报经领导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5年10月23日成立以来,从事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零售等经营,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EN3D)、《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川CB81***6)。2018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在当事人处发现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雾化吸入管”(生产批号:20181010)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19年1月11日,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医疗器械“一次性雾化吸入管”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生产厂家资质以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和检验合格报告,故上述医疗器械系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法产品,即当事人不存在经营无合格证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1日对上述医疗器械“一次性雾化吸入管”予以全部解除扣押。

另查明,当事人称其从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处购进有“姜黄”等30个品规中药饮片,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30个品规种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根据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陈述查明,“姜黄”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65元/kg,售价:100元/kg;“狗脊”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65元/kg,售价:95元/kg;“秦皮”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60元/kg,售价:100元/kg;“海蛤”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50元/kg,售价:80元/kg;“透骨草”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35元/kg,售价:50元/kg;“赤芍”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70元/kg,售价为:100元/kg;“赤石脂”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45元/kg,售价:70元/kg;“鸡血藤”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65元/kg,售价:100元/kg;“覆盆子”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90元/kg,售价:150/kg;“川芎”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96元/kg,售价:150元/kg;“露蜂房”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30元/kg,售价:50元/kg;“粉葛”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55元/kg,售价:90元/kg;“珍珠母”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45元/kg,售价:80元/kg;“徐长卿”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45元/kg,售价:80元/kg;“北沙参”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110元/kg,售价:150元/kg;“醋延胡索”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85元/kg,售价:120元/kg;“金樱子”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30元/kg,售价:50元/kg;“吴茱萸”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150元/kg,售价:200元/kg;“怀山药”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60元/kg,售价:100元/kg;“破壁荆芥粉”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35元/kg,售价:60元/kg;“白豆蔻”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70元/kg,售价:130元/kg;“醋莪术”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80元/kg,售价:130元/kg;“肉桂”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65元/kg,售价:100元/kg;“炮姜”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55元/kg,售价:100元/kg;“防风”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100元/kg,售价:150元/kg;“木槿皮”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55元/kg,售价:100元/kg;“薏苡仁”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85元/kg,售价:150元/kg;“破壁陈皮粉”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40元/kg,售价:65元/kg;“苍术”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120元/kg,售价:200元/kg;“骨碎补”共购进0.1kg,购进价格:55元/kg,售价:100元/kg。至案发时,上述中药饮片均未售出,共计货值金额32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打印件7张(含照片14张),用于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负责人王***的询问笔录两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购进药品的事实;

证据六、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证据七、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8〕521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19〕153号),用于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雾化吸入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一次性雾化吸入管”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生产商资质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及检验报告,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雾化吸入管”属经备案生产且有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证据九、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8〕337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字〔2019〕95号)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字〔2019〕154号),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姜黄等30个品规中药饮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27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能提供“姜黄”等30个品规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购进药品的行为。对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姜黄等30个品规中药饮片;

二、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960元(大写:玖佰陆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