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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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2019〕79号

当事人: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地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号

邮编: 63625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

证号:川CB81805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颜**   性别:*            

职务: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51302319****1820

案件来源:2019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连锁店门市里面药柜内发现有一张销货清单,上面标有“客户名称:颜**<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企业负责人>,采购时间:2018年7月8日,金额:1460元,名称及规格:竹叶柴胡,单位:2kg,单价:7元,备注:14元”,清单载有竹叶柴胡等9个品种的中药饮片。该连锁店的负责人现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9个品种中药饮片的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企业负责-->

违法事实:经调查,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负责人颜**于2018年到成都办事时,顺便在荷花池中药材市场购进的9个品种的中药饮片。购进后即在药房销售,截止2019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完。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销售的中药饮片竹叶柴胡购进2公斤,购进价7元每公斤,销售价10元每公斤,前胡购进2公斤,购进价9元每公斤,销售价12元每公斤,川牛膝购进3公斤,购进价26元每公斤,销售价30元每公斤,紫苏子购进3公斤,购进价12元每公斤,销售价15元每公斤,猫爪草购进3公斤,购进价125元每公斤,销售价140元每公斤,商陆购进1公斤,购进价13元每公斤,销售价15元每公斤,南沙参购进4公斤,购进价43元每公斤,销售价45元每公斤,柏子仁购进3公斤,购进价100元每公斤,销售价120元每公斤,全蝎购进200克,购进价2270元每公斤,销售价3元一克。该连锁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共计货值金额:1754元,共获违法所得1754元。调查中,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负责人颜**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其许可资格的事实 ;

2:负责人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其身份的事

实;3:负责人颜**调查笔录一份,用于证实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4:该连锁店销货清单(上面标有“客户名称:颜**<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企业负责人>,采购时间:2018年7月8日,金额:1460元,名称及规格:竹叶柴胡,单位:2kg,单价:7元,备注:14元”)用于证实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客观事实。<!--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企业负责-->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3月27日,本局向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7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达州市九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规定,属于 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之规定,可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没收违法所得1754元,

二、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共计5262元。上述罚没款合计7016元。大写(柒仟零壹拾陆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交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章)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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