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2019) 138号
当事人: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
住所(住址):四川省开江县**镇*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谭**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302319******1240
联系电话: 182****9222 ,其他联系方式:无
住所(住址):四川省开江县**镇*街***号
2019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开江县明月村开展检查,在去该村检查途中(开江县牛山寺至开江县明月养老院
路段),一女士正在销售产品,执法人员下车查看,并开展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女士正在销售的产品为感冒清热颗粒
(生产企业:葵花药业集团(冀州)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3021863,生产日期: 20181126,产品批号:013181133,有效期至2021,10, 8)等共计2个品规药品,内发现有一张笔记本纸,上面写有谭**,感冒清热颗粒,
100盒X8.9-890元,小儿麦宝, 100盒X3. 65-365元。现场该女士提供本人身份证,身份证信息显示该女士姓名:谭**,身份证号: 51302519******1240,谭**本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经报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
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 569号)。违法事实:经调查,谭**本人曾在四川省葵花医药有限公司上班,2019年2月找到在四川省葵花医药有限公司上班的同事,帮忙购进了感冒清热颗粒、小儿麦枣咀嚼片,销售给朋友、亲戚和美容院员工。截止2019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感冒清热颗粒下剩5盒、小儿麦枣咀嚼片下剩20盒。谭**销售的感冒清热颗粒购进100盒,购进价8.9元一盒,销售价15元一盒,小儿麦枣咀嚼片购进100盒,购进价3.65元一盒,销售价10元一盒,谭**销售药品共计货值金额: 2500元,共获违法所得2225元。调查中谭**本人未提供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购进票据。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其身份的事实;
2:谭**调查笔录两份,用于证实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客观事实;
3:现场检查发现的笔记本纸,上面写有“谭**,感冒清热颗粒,100盒X8.9=890元,小儿麦宝,100盒X3. 65=365
元”用于证实谭**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客观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3张,用于证实谭**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客观事实;
5:李**调查笔录一份,用于证实谭**购进药品后,销售药品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2019年4月11日,本局向谭**送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138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一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属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之规定,可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一、 没收下剩药品感冒清热颗粒5盒、小儿麦枣咀嚼
片20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2225元,
三、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共计7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9725元。大写(玖仟柒佰贰拾伍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交款
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 年 4 月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