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6号
当事人:开江*******公司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085841617W;
住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朱*;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邮政编码:636250 ; 联系电话:0818-8221768;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9月25日;
营业期限:2014年9月25日至2044年9月24日;
经营范围:燃气销售;燃气工程的设计、安装;燃气设备、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燃气设施的维护;燃气产品的开发利用;投资、建设和经营输气及相关设施。
2019年1月8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王小琼、胡风光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保障煤改气供气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市监函〔2018〕234号)要求,依法对开江*******公司所使用特种设备开展安全监察工作,检查发现该公司不能提供其燃气经营范围内新宁镇、普安镇区域压力管道的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开市监监特令〔2019〕第3号)要求该公司限期提供上述区域的检验报告,并于1月14日前整改完毕。<!--关于转发四川省经济
2019年1月16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王小琼、胡风光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复查时,该公司门站正在运行使用,且仍不能提供其燃气经营范围内新宁镇、普安镇区域压力管道的检验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9月25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系一家从事燃气经营相关业务的企业。当事人的燃气经营区域有新宁镇、普安镇、讲治镇、宝石镇、回龙镇、天师镇、骑龙乡、沙坝乡、梅家乡9个乡镇。经营区域面积达461.14平方公里,设有观音寨配气站(门站)一座,讲治撬装站一座,当事人通过天然气管道为其燃气经营区域内的用户输送天然气。当事人为用户输送天然气的管道有低压管道(当事人将供气压力为0.03MPa左右,调压箱至用户之间的管道称为低压管道)和中压管道(当事人将供气压力为0.2~0.4MPa,从其配气站至调压箱之间的管道称为中压管道)两种;所使用管道公称直径主要有25mm,38mm,45mm,57mm,76mm, 89mm,108mm,219mm,273mm等9种规格的。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载明的压力管道定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可判定,当事人所使用的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上述中压管道属于特种设备压力管道;上述低压管道和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上述中压管道不属于特种设备。经查证,当事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长度为80km,其中未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长度为68km。截止2019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当天,当事人未取得检验报告的上述特种设备压力管道仍在运行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市场主体资格以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二、开江*******公司安全、工程副总经理姜*,安全技术部经理李*, 工程管理部经理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用于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证据三、开江*******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用于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委托关系的事实;
证据四、开江*******公司区域划分图及天然气建设基本情况复印件各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燃气经营区域及压力管道建设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取得燃气经营资质以及燃气经营区域的事实;
证据六、开江县*******管网展布图打印件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燃气经营区域及压力管道建设基本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各2张,用于证明当事人2018年在新宁镇安装的压力管道规格、材质的事实;
证据八、《开江*******公司观音寨配气站日报》、《场站巡回检查记录表》、《巡线检测日志》、《管线巡查记录》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配气站及管道巡查、巡线范围内压力管道在运行使用的事实;
证据九、沙坝至梅家公用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沙坝至梅家压力管道安装后经达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监督检验的事实;
证据十、开江*******公司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台账原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所在区域、管道直径、管道长度、工作压力、管道材质、安装时间、是否检验等情况及特种设备压力管道长度为80km,未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长度为68km的事实。
证据十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用于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进行监督检查及当事人正在使用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事实;
证据十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隐患整改跟踪复查(回访)记录》、《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等相关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用于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其限期提供所使用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十三、开江*******公司安全、工程副总经理姜**的询问笔录3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及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压力管道长度为68km的事实。
证据十四、开江*******公司安全技术部经理李**,工程管理部经理张**调查笔录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事实。
证据十五、《开江*******公司埋地燃气管道全面检验项目方案》、《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已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签订其所使用未经检验管道全面检验合同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4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江*******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我局执法人员指出其违法行为后,积极收集检验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已于2019年3月26日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签订检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检验报告前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并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31000.00元(大写叁万壹仟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