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职业中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菜籽油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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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277号

当事人:开江县**职业中学;

法定代表人:蒋**;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513023************;

机构住所:开江县**************。

2018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黄林骏、李建兵陪同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田林、李志宏对开江县回龙职业中学使用的鲜猪肉、小麦粉、菜籽油(生产日期2018-08-10;生产者:重庆渝歌油脂)进行了监督抽样,2018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菜籽油《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536-200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同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七个工作日内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现场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8]758号)、《检验结果告知书》(开市监检告字[2018]404号)、《责令召回通知书》(开市监召字[2018]36号),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与《检验报告》同批次菜籽油8桶,当日报局领导批准,对上述8桶菜籽油进行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8]303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18年11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指定由黄兴亮、王和江承办。

经查明:2018年9月2日,重庆市梁平区黄成菊经营的“梁平区阿菊干鲜调料店”向当事人运送了由重庆渝歌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鱼宴菜籽油”(生产日期:2018年8月10日;净含量:27.17L)50桶。2018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鱼宴菜籽油”《检验报告》时,“鱼宴菜籽油”还剩下8桶,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梁平区阿菊干鲜调料店”的经营资质、 重庆渝歌油脂有限公司的生产资质、“鱼宴菜籽油”的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及当事人进货台账、购进票据等相关资料。且当事人食堂系义务教育阶段非盈利性食堂,故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和从事餐饮活动的事实;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蒋志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蒋志俊身份的事实;

3、《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蒋先华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开江府人﹝2018﹞16号)复印件1份,证明蒋志俊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4、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陈勇全权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5、《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2018年9月27日制作),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和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抽样的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2018年11月12日制作),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和送达“鱼宴菜籽油”《检验报告》的事实;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和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抽样的事实;

8、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38L183567)1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使用的“鱼宴菜籽油”(生产日期:2018年8月10日)抽样不合格的事实;

9、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资质复印件1份,证明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具有相应的检验资质的事实;

10、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抽样人员执法资质复印件2份,证明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抽样人员具有执法资质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送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鱼宴菜籽油”数量、价格、来源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鱼宴菜籽油”进货查验相关资料复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1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通知书》(开市监召字[2018]36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对已销售产品召回的事实;

1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8]758号)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出责令整改的事实;

15、《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开市监检告字[2018]404号)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送达“鱼宴菜籽油”(生产日期:2018年8月10日)《检验报告》的事实;

16、《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8]303号)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剩余的8桶“鱼宴菜籽油”采取扣押的事实;

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3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8〕27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鱼宴菜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由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向商家索取了“鱼宴菜籽油”的出厂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8桶“鱼宴菜籽油”。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3 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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