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20号
当事人:开江县**烘焙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7**A4T67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状元府**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任**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25**051023
联系电话:183988**
联系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陆坊乡桥上村**号
2019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任**经营的“开江县**烘焙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门市内货柜上摆放有手撕面包、虎皮蛋糕2个种类共计9个自制糕点,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现场执法人员向任**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957号)。
2019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任**经营的“开江县**烘焙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任**未对《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957号)的内容进行改正,柜内手撕面包、虎皮蛋糕2个种类共计9个自制糕点仍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3月22日,当事人任**向执法人员提交了《整改报告》。
2019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任**经营的“开江县**烘焙坊”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所有自制糕点均已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日在开江县新宁镇状元府第**号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门市内发现门市内货柜上摆放有手撕面包、虎皮蛋糕2个种类共计9个自制糕点,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当场向任**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957号),要求其在2019年3月11日前改正。2019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改正,仍有手撕面包、虎皮蛋糕2个种类共计9个自制糕点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另查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自制糕点均已贴上标签,标签上印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于2019年3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行政执法的资格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开展经营活动资格的事实;
3.《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资格的事实;
4.《现场笔录》三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事实;
6.《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艾**处理开江县**烘焙坊相关事宜的事实;
7.任**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8.艾**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9.《门市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事实;
10.《整改报告》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的事实;
11.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含照片六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的事实;
12.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4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属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
鉴于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依据《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5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一)涉案产品不属于特殊食品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可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