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171号
当事人:开江县**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117**6274
住所(住址):开江县建设北路**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06211**203015
联系电话:184818**
联系地址:江西省贵溪市鸿塘镇**号
2019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鄢**经营的“开江县**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门市内货柜上有肉松面包、手撕面包、三明治3个种类的自制糕点共计16个,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现场执法人员向鄢**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966号)。
2019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鄢**经营的“开江县**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鄢**未对《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966号)的内容进行改正,柜内肉松面包、手撕面包、三明治3个种类的自制糕点共计16个仍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3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5月3日在开江县建设北路**号门市开始营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2019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门市货柜上有肉松面包、手撕面包、三明治3个种类的自制糕点共计16个,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当场向鄢**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966号),要求其在2019年3月20日前限期改正。2019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改正,仍有肉松面包、手撕面包、三明治3个种类的自制糕点共计16个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行政执法的资格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开展经营活动资格的事实;
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生产加工食品资格的事实。
4.《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事实;
6.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7.《门市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事实;
8.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含照片四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的事实;
9.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4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1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属生产加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12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