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腌腊制品熏制行为,进一步改善开江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秩序规范、空气清新、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开江县城区腌腊制品熏制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开江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南北环线以内,含南北环线道路红线)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管控范围内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在管控范围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由开江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因擅自设置或熏制行为引发消防、山林火灾的,由消防、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查处;因擅自进行熏制活动造成较严重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在管控范围内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举报和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县综合执法局:0818-8228110;开江生态环境局:12369,0818-8230773;县公安局:110;县自然资源局:0818-8222643;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救援大队):119
五、进行腌腊制品熏制活动的市民应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防止造成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六、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通告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已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开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达州市开江生态环境局
开江县公安局 开江县自然资源局
开江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