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8号
当事人:达州市****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达州市达县******壹号,法定代表人:龚**,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9年09月08日,营业期限:1999年09月08日至2030年09月08日,经营范围:二级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2018年12月27日,根据《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开市场监管办[2018]165号)文件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普安镇峨城大道以北滨江1号的达州市****开发有限公司滨江尚城销售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现场发现在该销售中心前广场上摆放有印有“滨江尚城,开盘劲销1.08亿,93-132㎡阔景美宅,全城热销”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展板。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于5日内提供广告宣传中表述的“开盘劲销1.08亿”数据的相关证明材料。截止2019年1月9日,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调查。<!--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江县普安镇峨城大道以北滨江1号开发建设了“侨兴·滨江尚城”楼盘项目。该项目于2018年12月4日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8年12月15正式对外开盘销售。2018年12月20日,当事人委托开江**广告工作室为其制作并对外发布含有“开盘劲销1.08亿,93-132㎡阔景美宅 全城热销”等内容的宣传广告。当事人从2018年12月15日开盘至2018年12月20日制作广告时,其实际销售额不足1.08亿,至2018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其实际销售额也不足1.08亿。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提取相关证据的过程及当事人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受委托人龚*的调查笔录3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数据的事实;
证据三、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与龚*委托关系的事实;
证据五、对唐**的调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0日委托唐**为其制作并发布含有“滨江尚城,开盘劲销1.08”等内容的广告的事实;
证据六、唐**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其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七、唐**的QQ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0日委托唐**为其制作并发布含有“滨江尚城,开盘劲销1.08”等内容的广告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质手续复印件10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侨兴·滨江尚城”项目系当事人开发并对外销售的事实;
证据九、“侨兴·滨江尚城”项目销售策划代理合同复印件1份(含达州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侨兴·滨江尚城”项目系当事人开发并对外销售及达州市**公司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龚*与开江**广告(开江**广告工作室)QQ聊天截图打印件3张,用于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0日委托唐**为其制作并发布含有“滨江尚城,开盘劲销1.08”等内容的广告的事实;
证据十一、《滨江尚城住宅客户认购(签约)明细表》、《住宅退房客户一览表》、《滨江尚城商业客户认购一览表》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2月15日到2019年1月3日的销售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二、【侨兴·滨江尚城】定购协议复印件14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三、《退款申请》及《领款单》复印件共28张,用于证明当事人部分住宅退房客户情况的事实;
证据十四、《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用于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十五、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对外发布含有“开盘劲销1.08亿,93-132㎡阔景美宅 全城热销”等内容的广告及 “侨兴·滨江尚城”项目于2018年12月15日开盘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布房地产广告过程中使用数据等引证内容本应当真实、准确,但为了营造楼盘畅销氛围,吸引消费者购买,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对违法广告及时进行了撤除。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