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70号
当事人: 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231974******51
联系电话:158****7711,其他联系方式:
住所(住址):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1号
2019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44号附1号的门市进行监督检查,门市内当事人正在对散装豆笋进行定量包装,旁边桌子上有已包装好的预包装食品豆笋(绿香牌豆笋,净重:500g,生产许可:SC12551172300030,保质期:12个月,厂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普安工业园区,生产厂家: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共6袋。门市内还有以下物品:1.预包装食品豆笋8袋(净重:500g,生产许可:SC12551172300030,保质期:12个月,厂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普安工业园区);2.预包装食品豆笋5袋(开江特产花生豆笋,净重:500g,生产许可证号:SC12551172300030,保质期:12个月,厂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普安工业园区,生产厂家: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3.开江特产绿香豆笋(黄色)纸盒约2300个,上有信息:食品名称:豆笋,等级:特级,食品生产许可:SC12551172300030,保质期:12个月,生产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普安镇工业园区,生产企业: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4.开江特产绿香豆笋外包纸箱400个;5.绿香豆笋2箱,净含量:25kg/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报经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开市监先行字〔2019〕41号)。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3月7日立案调查。2019年3月11日,因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已到,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对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予以解除。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3日开始从事豆笋销售,将从达州市绿野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散装豆笋进行定量包装后用于出售,截止到2019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售出以下七个规格的豆笋:1.优级袋装豆笋,净含量:500g,生产企业: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厂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普安工业园区,售价:17元/斤,购进价:13元/斤,售出数量:250斤,售出产品货值金额4250.0元,违法所得1000.0元,未售出数量:19斤,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323.0元;2.特级袋装豆笋,净含量:500g,生产企业: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厂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普安工业园区,售价:20元/斤;购进价:13元/斤,售出数量:810斤,售出产品货值金额16200.0元,违法所得5670.0元;3.小礼盒,规格:1000g,生产企业: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厂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普安工业园区,售价:45元/盒;购进价:13元/斤,售出数量:100盒(共200斤),售出产品货值金额4500.0元,违法所得1900.0元;4.中礼盒,规格: 1500g,生产企业: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厂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普安工业园区,售价:65元/盒,购进价:13元/斤,售出数量:18盒(共54斤),售出产品货值金额1170.0元,违法所得468.0元;5.大礼盒,规格:2000g,生产企业: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厂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普安工业园区,售价:85元/盒,购进价:13元/斤,售出数量:6盒(共24斤),售出产品货值金额510.0元,违法所得198.0元;6. 绿豆豆笋,规格:500g,售价:40元/斤,购进价:13元/斤,售出数量:12斤,售出产品货值金额480.0元,违法所得324.0元;7. 绿香豆笋(大箱散装),规格:25kg,售价:17元/斤,购进价:13元/斤,未售出数量:100斤,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1700.0元。综上,当事人售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豆笋产品共1350.0斤,货值金额计27110.0元,未售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豆笋产品共119斤,货值金额计2023.0元,以上货值金额共计29133.0元,违法所得共计95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用于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2.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开市监先行字[2019]41号)及《送达回证》,用于证明我局对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事实;
3.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开市监解先行字[2019]35号)及《送达回证》,用于证明我局对涉案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及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送(销)货单复印件6件,用于证明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事实;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事实;
7.颜**身份证复印件1张,用于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8.对颜**的调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事实;
9.李**身份证复印件1张,用于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10.对李**的调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冒用他人的 厂名、厂址的事实;
11.易**身份证复印件1张,用于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12.对易**的调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豆笋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的事实。
13.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用于证明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许可的事实;
14.《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绿香食品〔2018〕06号)及《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绿香食品〔2019〕01号)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四川绿香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暂停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15.达州市绿野香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宣汉县刘氏豆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协议》1份,证明达州市绿野香食品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许可的事实;
16.易**提供达州市绿野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笋《检验报告》1份,证明其生产的豆笋合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4月8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绿香豆笋(箱装)2箱、绿香豆笋(袋装)19袋;
二、处货值金额29133.0元0.5倍的罚款计14566.5元(大写:壹万肆仟伍佰陆拾陆元伍角);
三、没收违法所得9560.0元(大写:玖仟伍佰陆拾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24126.5元(大写:贰万肆仟壹佰贰拾陆元伍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