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案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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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47号

当事人:开江******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723MA63****XH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古镇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231981****4613

联系电话:13219****7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开江县新宁镇古镇路23号 

2019年6月18日,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王峰、余小良对开江******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中药饮片款冬花(规格:中药饮片,批号:171202,包装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17年12月22日,抽样数量:2kg)进行了抽样,并送往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2019年8月13日,我局收到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中药饮片款冬花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A0274),该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果是:[性状]本品混有约15%的杂质和残梗。(不符合规定),[鉴别]检出与款冬花酮对照品和款冬花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日,我局将中药饮片款冬花的检验结果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451号)送达开江******有限责任公司。报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将余下不合格中药饮片款冬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开市监强字〔2019〕461号)。该公司在7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2019年8月20日,我局即以开江******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劣药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于2018年10月6日在四川省东宇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30000g,随货附有销售单据以及该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并将复印件提供给我局,其进货渠道是合法的。现查明,截至2019年8月20日,该公司已将不合格中药饮片款冬花使用了23700g,抽样2000g,下剩4300g。使用单价是0.335元/g,共计货值金额10050.00元,获违法所得7939.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将不合格中药饮片款冬花的检验报告送达至开江******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

2.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461号)一份,证明对开江******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不合中药饮片款冬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3.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一份,证明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开江******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中药饮片款冬花进行抽样的事实;

4.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A0274)一份,证明开江******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中药饮片款冬花不合格,应认定为劣药的事实;

5.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A0274)送达至开江******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已签收的事实;

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伍明信是受法定代表人罗**委托接收我局调查,所签署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应的事实;

7.行政院长伍明信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开江******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使用劣药的事实;

8.药房负责人杨钊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开江******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使用劣药的事实;

9.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罗**的身份;

10.伍明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伍明信的身份;

11.杨钊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杨钊瑜的身份;

12.四川省东宇药业有限公司药品(中药)销售\配送出库(复核)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开江******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不合格中药饮片款冬花的数量的事实;

13.开江******有限责任公司款冬花使用明细打印件一份,证明使用的数量;

14.四川省东宇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购进渠道是合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10月12日,本局向开江******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处告字〔2019〕)2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开江******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不合格中药饮片款冬花,根据其检验报告结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其购进渠道是合法的,无从重从轻情节,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建议:

一、没收劣药中药饮片款冬花4300g;

二、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2010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7939.50元。

共计罚没款28039.50元(大写:贰万捌仟零叁拾玖圆伍角)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交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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