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处字〔2019〕225号
当事人: 开江县***副食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11723MA64****9B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5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21291973******24
联系电话:158******11,其他联系方式:
住所(住址):陕西省渭南市***61号
2019年4月18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廖蜀、姜六波等一行4人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53号由王晓萍经营的“开江县***副食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店内右侧冰柜里有待销售的“蛋挞皮”5袋(共300个),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和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和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下发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135号)。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下发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11号),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予以了扣押。并于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由姜六波、刘兴丽承办。
经查明:2017年5月24日当事人经注册批准后在开江县新宁镇***53号的“开江县***副食经营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9年3月5日从成都郫都区***副食经营部购进了“纯手工蛋挞皮”1件(内含5袋,60个/袋),购进价格:170.0元/件,供货商通过盛世成达物流送达。当事人收货时有验明该“纯手工蛋挞皮”外包装泡沫箱上的标签,其为了方便储存,将上述包装拆箱后,把里面的“纯手工蛋挞皮”拿出来放入了冰柜里储存,将外包装泡沫箱用于装运货物送与他人了。当事人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物流信息。当事人经营的“纯手工蛋挞皮”的销售价格为35.0元/袋,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一袋也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上述“纯手工蛋挞皮”货值金额共计175.0元。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二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之规定,当事人所销售的食品经过预先包装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标识,因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纯手工蛋挞皮”应当认定为预包装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用于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及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19〕135号)及《送达回执》,用于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事实;
4.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11号)、财务清单及《送达回执》各一份,用于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及涉案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的事实;
5. 王**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6. 对王**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纯手工蛋挞皮”的事实及细节;
7.王**提供成都郫都区***副食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成都***副食经营部销售单复印件1份,物流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来源合法及购进价格和数量的事实;
8.王**提供《房屋租赁协议》1份,用于证明其经营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19年5月9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纯手工蛋挞皮”5袋(共300个);
二.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账户:开江县财政局,账号:2251610104000165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