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8〕236 号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MA65PMAH1D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嵩峰寺街**号
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513023***
联系电话:158***
联系地址:开江县新宁镇***
2019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嵩峰寺街**号的“开江县**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店门口的桌子上发现有“果冻牛奶糖(果汁充气糖)”(生产者名称:潮州市潮安区升旺食品厂,生产许可证编号:QS445113011661,生产日期:20180321,保质期:12个月)4包,均已超过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6月22日在开江县新宁镇嵩峰寺街**号开始营业,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5PMAH1D)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备案证编号:开市场监管销[2017]1408号)。当事人于2019年2月底从“开江县**副食店”处购进“果冻牛奶糖(果汁充气糖)”(生产日期:20180321),购进后即上架对外销售。截止2019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果冻牛奶糖(果汁充气糖)”已于2019年3月21日超过保质期,但仍被置于经营场所继续对外销售。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果冻牛奶糖(果汁充气糖)”1盒,每盒装30包,购进价格为0.35元/包。在2019年3月10日前当事人共售出上述批次“果冻牛奶糖(果汁充气糖)”26包,销售价格为0.5元/包,其余4包上述批次“果冻牛奶糖(果汁充气糖)”在超过保质期后尚未售出,共计货值金额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房屋出租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含照片六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的具体情况;
5.《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张**委托石**全权处理“开江县九妹副食店”相关事宜的事实;
6.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7.对被委托人石**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8.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9.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上述食品的事实;
10.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6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元,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五十元的,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果冻牛奶糖(果汁充气糖)”4包;
2.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