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市监处字〔2019〕40号
当事人:康复诊所(郝士鼎);地址:开江县新宁镇小南街1号;所有制形式:私人;医疗机构类别:中医(综合)诊所;经营性质:营利性;联系电话:18034725052。
2019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康复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诊所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小南街1号,经营场所面积为8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有一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现场当事人提供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报经领导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8年8月22日开始在开江县新宁镇小南街1号从事诊所经营活动,截止2019年1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故在2018年8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当事人存在无照从事诊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由于未建立销售台账,所以无法确定当事人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执法人员潘孝烈、唐志毅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可以从事医疗活动和使用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事实;
证据三、《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共两张),用于证明郝士鼎具有行医资格的事实;
证据四、门市房产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用于证明康复诊所委托郝光江处理“康复诊所”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六、郝士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证据七、《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八、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含照片六张),用于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证据九、对被委托人郝光江的《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诊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十、郝士鼎开具的处方笺一份(共三张),用于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诊所经营的活动的事实;
证据十一、郝光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证据十二、对该诊所的店员王天翠的《调查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诊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十三、王天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身份。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19年3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无照从事诊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