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江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 开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加强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通知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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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有关部门、各管线单位:

为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与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减少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确保市政道路挖掘审批与监管工作有序开展,避免“拉链马路”的出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范围及职责

本《通知》所称城区是指县城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城市道路的挖掘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挖掘和损害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规划编制、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协同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程序

(一)严格执行申报制度。各管线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或审定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备齐相关恢复材料(由县综合执法局和县住建局现场核验),经征求县综合执法局意见,报县住建局同意后并送县综合执法局备案,方可按照规定挖掘。对占道挖掘时间长、范围大,影响交通秩序、安全的,申报时需同步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管线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和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同步建设,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三)严格执行开挖禁令。原则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统筹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合理制定道路年度开挖计划。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每年2月底前向县住建局和县综合执法局报送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未报送年度计划的,除管线应急抢修或日常小面积零星开挖维修以外,当年道路挖掘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道路挖掘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每年3月至11月,县住建局和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优化整合,注重关联项目的同步推进,对同一路段的各建设项目单位,组织一次性实施,避免重复挖掘,实现占用地段的空间优化。挖掘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时限组织施工,并负责路面恢复,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提前10天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三、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

城市道路临时挖掘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及城市道路修复费。道路挖掘完毕,挖掘申请人自行修复的,由县住建局和县综合执法局会同专业机构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或者挖掘申请人无能力修复的,可依法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委托市政维修公司修复,费用由挖掘申请人承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造成道路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者依法缴纳道路损坏赔偿费用。

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修复费由县综合执法局收取,作为政府非税性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

四、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一)严格挖掘现场信息公示制度。经批准占道挖掘的工程项目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工期公示牌或者文明施工公示牌,向社会公布工程名称、施工范围、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计划挖掘起止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责任人姓名、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无法按计划工期完工且按规定办理了挖掘延期手续的工程,要及时更换公示牌中的计划竣工日期和计划挖掘起止日期,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挖掘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在周边设置连续、密闭围挡(一般道路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主干道路路段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反光桶、反光带,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夜间施工应当悬挂安全警示灯;挖掘主次干道路应当在距施工点20—50米处设置警示牌;对容易造成大气污染的道路挖掘施工,应设置喷淋设施,采取喷淋作业。在车行道打围施工的,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要求设置作业区及相应交通安全设施。

五、严格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016)》等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作业完工后,横过道路的应在24小时内恢复完毕,暂时无法恢复的,须用钢板覆盖;其他道路挖掘,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3日内恢复完成,挖掘超过100平方米的,尽快复原完成,且恢复标准不得低于原道路结构技术标准,尽量减少道路开挖对人民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恢复施工完毕后,由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综合评估验收。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道路出现质量问题,由申请人负责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县住建局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依法追收道路修复费用。

六、落实临时抢修报告制度

因涉及应急抢修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允许先开挖,并在1小时内通知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施工作业时,按要求落实道路开挖现场管理规定,文明施工、规范作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格执行封闭施工、即时清运渣土、做好降尘降噪等工作。

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县综合执法局加大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执法力度,对各类违法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全面查处,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改变占道挖掘性质、超挖超占超期等行为,严肃依法查处,严控挖掘单位破坏地下管线设施的现象,切实保护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县住建局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配合查处施工扬尘、违法施工等行为。


附件:开江县城市道路挖掘申报表

 

开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开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江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   开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3月16日                

 

开江县城市道路挖掘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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