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开江县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开江府发〔2019〕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县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县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业生产、商贸流通、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议事协调和应急指挥机构。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组成。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1名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
第六条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承办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加强与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参与协调、报告、处置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业生产、商贸流通、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应急响应级别。
第八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参与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长输油气管道、电力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经信局:指导协调应急情况下应急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组织、指导、协调工业企业、电力运行、通讯建设工程行业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通信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生产安全事件秩序维护,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设、职责范围内县政设施建设工程和城镇燃气、供水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设备;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人员运输保障和运输通道畅通等;组织、指导、协调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民爆经营、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处理和上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件信息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家库;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提供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生产安全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生产安全事件的消防安全救援;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业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水利设施及水利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职责范围内县政设施建设、运行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电视台:负责参与组织有关生产安全事件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
其他县级部门和水、电、气等企事业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按照职能职责提供相关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响应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件;
Ⅱ级响应(重大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件;
Ⅲ级响应(较大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下1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件;
Ⅳ级响应(一般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件。
第十条 指挥长负责指挥部全面工作;指挥部日常工作由一名副指挥长(县安全生产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 响应程序。
一般事件:由县应急委对应专项指挥部提出并报县应急委,根据生产安全事件实际情况启动Ⅳ级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事件:由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市应急委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指导、统筹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事件:由县应急委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搭建指挥平台,在市委市政府工作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事件:由县应急委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搭建指挥平台,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跨县的,超出本县党委、政府应对能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一般事件,由县应急委报市应急委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
第十三条 发生跨县的、超出县委县政府应对能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件,由县应急委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Ⅱ级或I级响应。
第十四条 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开展先期处置,指挥部按相应程序启动相关等级的应急响应,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 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分工负责制度。指挥部在县应急委领导下,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生产安全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其职能职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六条 协调联动制度。指挥部建立部门、救援队伍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效支援的工作机制,实现应对生产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和整体联动。
第十七条 会商研判制度。根据风险隐患、热点难点问题、临时突发状态等情况,指挥部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举行定期会商、专题会商、紧急会商,研判分析风险隐患,研究预防和处置措施。必要时,增加非成员单位参与会商。
第十八条 预案管理制度。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负责组织制定、修订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定期演练制度。指挥部办公室应按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县应急委办公室要求和工作需要,参加综合演练。
第二十条 总结评估制度。指挥部适时对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应急委报告。
第六章 会议文件
第二十一条 指挥部会议包括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
(一)全体成员会议。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召集,全体成员参加,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讨论生产安全事件指挥体系及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
(二)专题会议。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召集,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主要针对特定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会商研判,及时提出应急工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文件起草、报批、印发等工作。指挥部文件由指挥长审签,指挥部办公室文件由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的副主任审签。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